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無論政府自行管理所收取之停車費或委託民間經營收取之權利金,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或將該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所收取之權利金收入,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應不予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級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1款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又依「停車場法」第1條、第4條及第5條之1規定,停車場作業基金用途包括公有停車場之規劃興建、設備擴充改良、維護管理、獎助民間機構興建營運、違規車輛拖吊及取締等,旨在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並提升公有停車場之經營服務水準。因此,各級政府公有停車場依「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乃為執行法定之任務,其委託民間經營收取之權利金係屬停車費之替代性收入,參照前項規定意旨,亦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