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房屋交換,雙方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税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契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該處舉例說明如下:吳君與葉君分別以所有之房屋相互交換,其契稅應如何計算繳納?
1.等值交換:若交換雙方房屋評定價格均為300萬元時,雙方應負擔之交換契稅各為6萬元整,即300萬元乘以交換契稅稅率2%。
2.差額交換︰若吳君以評定價格300萬元之房屋與葉君評定價格250萬元之房屋交換時,葉君尚須給予吳君50萬元之差額價款,此時吳君應負擔交換契稅5萬元,葉君應負擔交換契稅5萬元再加買賣契稅3萬元﹙即50萬元乘買賣契稅稅率6%﹚合計8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