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重劃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不包括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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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40%者,應以舉辦第一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且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後(民國66年2月2日)移轉為限。
該分局指出,土地經縣政府辦理重劃或經核准自辦重劃者,在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可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之後才舉辦規定地價者,移轉時就不能適用。民眾如果移轉土地有符合上述規定者,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足資證明該土地為重劃後之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