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公式計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中技術服務業之積體電路設計業且核准免稅項目為積體電路設計者,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規定,應以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減除基準年度符合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為計算新增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之基礎,核算免稅所得。
該局轄內某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近4億元,該公司自行以個別產品之品名規格分別計算增量及新增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因與規定不合,經該局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重要科技事業屬技術服務業者5年免稅所得之計算公式,核定免稅所得1億8千餘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系爭增資計畫核准免稅項目為積體電路設計,依財政部91年5 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19號令發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 條之1免稅所得計算公式,應以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減除基準年度符合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作為計算新增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又該公司雖主張其免稅所得應按類似製造業模式,以個別產品計算增量及新增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惟查系爭增資計畫之重要科技完成證明所載符合投資計畫產品為積體電路設計,該公司販售IC具象產品,與設計概念不同,則最終產品與核准投資計畫產品不符,即不符合免稅規定。況且免稅所得應按同類產品核計增量,如增資前後同產品規格顯著不同,應依同種類產品之單位成本為基礎,換算規格不同產品之生產量或銷貨量。再者,倘依製造業之IC設計、製造、封裝測試流程計算委外加工比率,因需將製造、封裝及測試列入委外加工比之分子計算,而使該委外加工比大於30﹪,對該公司將更為不利,遂判決駁回。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公式計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以符稅捐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