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自97年1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財政部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享有租稅優惠:
一、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工作限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專門性或  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三、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
四、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但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限制。

該局指出,雇主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雇主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