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較有利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縱使兩者發生時點並未重複,亦僅能擇一列舉扣除。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於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經該局以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同時列舉扣除,乃採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之方式擇一從高認列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
該局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原於上半年度向房東租屋自住,支付房租並無房屋貸款利息,而於下半年始購置新屋,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列舉扣除上半年房屋租金支出及下半年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主張兩者發生時點並未重複,應同時准予扣除,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兩項同時列舉扣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郁慧,電話: 04-23051111 轉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