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投資抵減優惠之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自始即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表示,依據抵減辦法規定,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其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如嗣後設備安裝地點變動,應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備查。若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轄內某公司於93年度購置設備,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50餘萬元,嗣後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公司將該設備逕行遷移至農業區用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自始即無投資抵減之適用,乃核定追繳93年度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50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公司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投資抵減獎勵之設備,其安裝地點應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始有投資抵減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程素芬,電話: 04-23051111 轉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