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就醫的醫藥費可否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97年5月1日開始,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在大陸地區看病的醫藥費用可不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扶養親屬支付與公立醫院、公保特約醫院、勞保特約醫院、健保特約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的醫藥費,可檢附收據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