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無營業未購發票,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加徵滯、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當期(月)有無銷售額,一定要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縱無銷售額亦應辦理申報,如未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要加徵新臺幣3,000元的怠報金。
該局最近發現有部分營業人,誤以為沒有營業除可省掉購買統一發票之手續,亦可不必申報營業稅,因而被處以怠報金。其實除非營業人已獲准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於核准次期(月)即可不必申報,否則即使銷售額為0,仍然要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該局指出,因生意不好將要申請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要特別留意,實務上常有營業人於提出申請停業或註銷之當期(月)漏未申報營業稅,因而遭到怠報金之處罰案例發生。例如:甲公司於97年1月20日申請停業,96年12月期營業稅有依規定申報,而97年1月因未購統一發票誤認為不必申報而遭到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受理停歇業申請時,基於便民服務,可同時受理當期營業稅申報,如此可避免營業人需往返兩次及因間隔時日而忘記申報之困擾。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