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都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而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另外表示,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且非屬公路法所定義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者,申報移轉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處或所屬各分處洽詢,也可以多利用服務電話詢問相關事項,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