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託財產所欠繳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納稅義務人欠繳因信託財產所生應納之房屋稅與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就該信託財產移送強制執行?臺南縣稅務局表示: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包括因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負擔之修繕費或因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故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受託人不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6-6351141轉259 撰稿單位:法務科二股-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