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別人占用時,可以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地價稅及田賦之代繳,係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二、權屬不明者。三、無人管理者。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土地被別人占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占有人的姓名、地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資料,向該處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若經查證屬實者,稅捐處得指定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但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之前項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然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