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97年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已於本〈97〉年4月1日開徵,如果地址已異動未接獲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者,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分處或就近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或以電話向上開機關申請補發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提醒您,9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期限至4月30日止,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另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記得依限繳納。另為加強便民服務,納稅人有多種管道可繳納稅款,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除可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關繳納外,還可持金融卡到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款)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或以信用卡、網際網路、電話語音〈須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或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每筆手續費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