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抵稅有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322總統大選落幕了!各方人士在競選期間紛紛以政治獻金方式,實際表達對心目中理想候選人的支持,而營利事業申報捐贈競選經費為營業費用時,要注意那些相關規定,才可避免捐贈金額超限而遭剔除補稅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的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可列為當年度費用,因93年度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各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2%以上之政黨只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因此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有對這五個政黨的捐贈,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另外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捐贈也不能適用列報費用之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總統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應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以今年的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在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為96年5月21日起至97年3月21日止,並應取得候選人依監察院規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始能認定。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以政治獻金支持理想候選人或政黨,須注意捐贈期間與限額規定,並好好保存收據,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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