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年尚未給付之應付費用或損失,應轉列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的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等規定據實記載,一般稱為「財務會計」,至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則應依據稅法的 規定進行調整,即為「稅務會計」,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一直存在某些差異,例如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時,就必須依照稅法規定,轉列為其他收入,即為典型的例子。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故費用或損失於權責發生時,即應入帳,尚未實際給付部分,則應帳列為應付費用或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近日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帳載應付費用期末餘額8,350萬元,經該局逐筆核對結果,發現其中逾2年而尚未給付之薪資及利息支出等計1,580萬元,乃核定轉列其他收入,予以補稅395萬元。
下(5)月份是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前,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如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以免遭到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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