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將持有之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所分配之股利究屬父母之所得抑或子女之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所分配之股利究應屬父母抑或子女之所得,會因父母贈與過戶時點在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除權除息基準日)前後而有所不同。
若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將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即屬該子女之所得。反之,若父母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
舉例說明,李君持有甲公司股票,甲公司於96年4月1日召開股東會,會中決議發放現金股利2元,訂定除權除息基準日為96年5月15日。李君於96年4月10日將持有甲公司股票10萬股贈與並過戶給李女,則甲公司於96年依除權除息基準日之股東名冊所載股票持有人所持有股數配發現金股利,李女獲配營利所得20萬元,應依法申報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反之,李君於96年5月16日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子女者,上開該項股利則仍為李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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