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申報適用盈虧互抵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或所得稅稅額,將否准適用前揭規定,惟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予適用前5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經通報漏報銷貨收入致漏稅額達10萬元以上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超過5%,雖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惟依前揭規定否准將稅務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致遭補徵稅款。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誠實納稅,以免損及本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