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所處之行為罰,非屬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免罰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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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雖經其嗣後自動報備,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仍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惟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指出,為激勵自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固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惟該項條文乃係針對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稅捐之情事,而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即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而言。又得免罰之範圍包括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以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因此,就前述營業人甲公司為例,其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雖嗣後主動書面報備,惟其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所處之行為罰,非屬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免罰範圍,故仍無該條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留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