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成本超過限額之小客車,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依購置時之限額範圍內續提折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財政部規定限額之乘人小客車,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項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依購置時之限額範圍內續提折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財政部規定其實際成本87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另如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提列方法續提折舊。

該局近日查核某公司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於88年度購入成本360萬元之乘人小客車,其於財產目錄上依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殘值60萬),依規定限額150萬元自行調減列報折舊費用。惟該車屆滿耐用年限後繼續使用,該公司自行預估可再使用年限4年,並每年續提折舊12萬元(60萬÷(4+1)),以12萬元列報折舊費用。惟依規定續提折舊公式之「原留殘值」應以限額計算出之殘值25萬元(限額150萬元÷(5+1))為其殘值,該車續提折舊4年,每年應列報之折舊費用應為5萬元(25萬元÷(4+1)),列報之折舊費用超限7萬元除不予認列外,其短繳之自繳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查,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者,請在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行更正補報,以免多負擔所加計之利息。如欲瞭解更詳細情形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