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如何扣繳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業經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3月7日起生效,依修正後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薪資所得無須再區分係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依6%扣繳率扣繳。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無配偶及扶養親屬﹚,其任職的甲公司於97年4月份共給付陳君2筆薪水,分別為7日給付底薪70,000元,及25日給付業績獎金20,000元,則其4月份的薪資所得可按下列2種方式擇一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甲公司於97年4月7日給付70,000元時,依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應扣繳3,960元,復於25日給付20,000元時,應就全月薪資總額90,000元查上開表應扣繳稅款為6,560元,然因本月前已扣繳稅款3,960元,故僅須就差額2,600元﹙=6,560-3,960﹚扣繳。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甲公司於97年4月7日給付70,000元時,應扣繳4,200元,復於25日給付20,000元時,應就全月薪資總額90,000元乘上6%計算全月應扣稅款總額為5,400元,然因本月前已扣稅款4,200元,故僅須就差額1,200元﹙=5,400-4,200﹚扣繳。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97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未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者,請儘速於本年6月底前辦理更正。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電話:23113711轉1550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