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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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雖經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予以認可免徵營業稅,惟其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申請扣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政府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特別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30條規定,訂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營業人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認可相關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上開免稅範圍雖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稅項目,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同屬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有關的進項稅額自不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述免稅銷售額者,仍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即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指出,某些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的營業人並非公司組織(例如係財團法人),常因的會計人員對稅務法令並不熟稔,致僅申報應稅銷售額及進項稅額,卻漏未申報上述免稅銷售額,且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