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格式之修正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該局特別將96年度法令變更以及結算申報書配合修訂部分予以整理說明,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 96年度法令變更部分 1. 96年7月11日增訂的所得稅法第14條之1 規定,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該局籲請所得人檢視拿到的扣繳憑單,是否為紅色分離課稅的扣繳憑單,如果發現扣繳單位填報錯誤,應請扣繳單位趕緊辦理更正申報。 2. 財政部96年8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0210970號令,核釋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相關課稅規定,有關自然人借券人持有借入的有價證券跨越除權除息基準日,有價證券的權益孳息係由借券人領取,發行公司將該部位的權益孳息配發予借券人時,應開立股利憑單予借券人申報股利所得,但借券人領取的權益孳息嗣後已返還出借人,屬代收轉付性質,無須歸課借券人的所得稅。所以借券人應向證交所申報權益補償資料,並由證券商按借券人返還予出借人的權利孳息,轉開股利憑單或扣繳憑單予出借人,再將副聯交予借券人作為申報減除前揭股利所得的證明。 3. 財政部96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令所規定:「依據內政部96年7月18日修正之『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已非村里長應核發之證明。是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及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有關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者,應提示村里長證明之規定,自本令發文日起停止適用…。」因此納稅義務人97年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或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者,應提示的證明文件不再包括村里長證明,納稅義務人應另行提示其他足資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4. 財政部96年9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41290號函核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的證券交易損失自其證券交易所得扣除的適用疑義。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依此,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如有數筆有價證券交易,僅有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有價證券交易損益始能相抵,當年度損益相抵後仍有損失者,自以後3年度的交易所得中扣除時,該交易所得仍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為限。 二、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配合修訂部分 1. 因應財政部核釋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相關課稅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欄(第4欄)增加「股利所得(僅供含有借入有價證券所分配的股利者填寫)」的欄位,供自然人借券人於跨越除權除息基準日仍持有借入有價證券,其所領取股利如嗣後已返還出借人,該部分股利免計入借券人的綜合所得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亦不得抵繳借券人的應納稅額。借券人申報減除該部分股利時,請依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權益補償轉開專用憑單副聯,將借券轉開的股利總額及借券轉開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填寫於相關欄位。 2. 因應增訂的所得稅法第14條之1 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於扣除額欄位(第7欄)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項目,刪除得併計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全年合計不超過27萬元可以全數扣除的規定。 3. 針對捐贈土地予政府、捐贈實物(對政府捐贈、國防、勞軍、古蹟)及捐贈實物(一般)等,申報非現金捐贈的列舉扣除額者,增訂須填寫「實物捐贈取得來源」的相關欄位(包括出售人姓名、統一編號及金額)。 4. 對於有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者(第17欄),增列應填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總額」的欄位。 5.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配合前揭有價證券交易損失的扣除,僅限於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及同一年度如有數筆有價證券交易,亦僅有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有價證券交易損益始能相抵的規定。所以將基本所得額申報欄位中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欄位,區分為「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及「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前者經所得、損失相抵後仍有所得時,可自以前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中扣除,後者則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對於申報書表的填寫如有疑義,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45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淥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