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起短漏報或未申報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稅額將處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考量本條例係屬新制,及實施初期加強輔導之理念,其罰則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執行。依本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有應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未申報或短、漏報,致短漏基本稅額者,今(97)年申報96年度之案件有處罰規定,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者,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將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或個人於今(97)年辦理96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或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請務必正確填寫「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或「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千萬不要疏忽大意,以免受罰。【#45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 稱:股長 姓 名:蘇淑珍 聯絡電話:7256600轉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