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使用情形變更,須申請按實際改課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在每年房屋稅開徵期最常見,而且納稅義務人易於疏忽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可要妥為珍惜把握了!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藉此呼籲民眾,倘營利事業商業行號已停止營業抑或歇業,應主動逕向地方稅務總局、岡山、旗山分局提出地價稅自用及房屋住家改課申請,尤其房屋稅是按月課稅,以免影響自身納稅權益,但應注意的是房屋稅係按照實際使用情形課稅,若一樓營業面積僅是一部份,餘作住家使用,仍可提出申請,經稅捐人員勘查,實際營業用面積按稅率3%課徵,其餘課徵住家用稅率1.2%。不過,非住家用課稅面積依稅法規定,最低仍不得少於該層樓全部面積6分之1。
該局指出,如果也要節省地價稅,可按各層房屋(含地下室)實際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