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課徵地價稅及田賦之土地,因被查獲不符規定而改課或補徵時,應留意本身之權益。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97年度地價稅土地之清查已經開始了,歷年來查獲不符規定而補徵之案件,以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較多;查核的方法不限現場查核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亦包含法定要件之審核。若經查穫不符合規定要件有超過5年以上,需補徵5年內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與優惠稅率計課之差額地價稅。
例如: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若要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處表示,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設籍於該地是絕對必要之條件。如果因故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即使實際仍住於原址,亦不符合規定。
該處提醒民眾:收到改課或補徵地價稅之行政處分函時,納稅人應注意函內之有關輔導規定;若有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特別稅率及減免用地的申請要件,請把握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為保障自身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多加留意公文中有關輔導內容,有疑問可以直接與承辦人員查詢或向該處詢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