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使用牌照稅即將4月30日截止繳納,未繳稅使用公共道路至少罰一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97年牌照稅繳納期限即將於4月30日截止,尚未繳納民眾請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指出,97年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曾有民眾詢問已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車輛,怎麼還收到97年度牌照稅單?該處說明:民眾到監理站辦理車輛報廢、繳銷、停駛者,須先繳清辦理報廢、繳銷、停駛前一日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民眾如果已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繳銷、停駛手續,因作業時差致收到97年度牌照稅單時,請不要持單繳納,以免重複繳納。
該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時,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時,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處提醒尚未收到稅單民眾,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或監理機關補發稅單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