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換雙方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所以,房屋相互交換契價相同時,申報繳納契稅稅率為契價的2%,如該兩棟互換房屋之契價有高低時,除了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計算契稅外,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稅率6%計算契稅。
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價格分別為1,000,000元及1,200,000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0,000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32,000元(1,000,000×2%+200,000×6%);乙應課徵契稅為20,000元(1,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