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開始執業前應先經財政部核准登錄並加入執業所在地 記帳士公會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位陳君拿著記帳士證書等資料文件向該局稽徵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準備開始執行記帳士業務,櫃台服務人員檢視所提供資料發現,陳君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及加入高雄市記帳士公會,經服務人員說明法令規定並告知其他相關法令後,陳君才欣然離去。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記帳士法第3條、第7條及第19條規定,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登錄,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前述陳君雖已取得記帳士資格,惟於開始執業前仍應依法令規定申請登錄及加入記帳士公會才可執業;至於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憑登錄執業證明書換領記帳士證書者,於申請辦理名稱變更時,仍應依上述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錄及加入記帳士公會,才可辦理變更。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申請辦理記帳士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檢附申請書、記帳士證書、財政部核准登錄函、記帳士公會會員證書、執業處所房屋稅單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向執業地所屬稽徵機關申辦,申請人如有任何疑義,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詢問。【#4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三本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