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法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制,也就是說結婚必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始生結婚之效力,與現行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規定,大不相同。 國稅局提醒民眾,婚姻關係生效與否,除與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之計算,有著密切關係外,另亦涉及遺產繼承權的問題,可以說跟我們每一人的權益息息相關,不可不慎。 該局呼籲,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之新人,辦完熱鬧甜蜜的婚禮之後,應儘速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以維權益。【#45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姓名:黃尚金 職稱: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