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名下遺有停車位產權者,要記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前鎮區陳小姐問: 其母在97年2月底往生,為辦理遺產稅申報需要,於日前持相關文件向轄區稽徵所查調其母之財產資料,惟發現查得之全國財產歸戶清單中,只有其母生前所住之房、地資料,而另取有所有權狀的停車位則未見列示,是否該筆停車位可以不用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現行提供之全國財產歸戶資料,由於時間落差關係,僅供納稅義務人參考用,因此,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仍應就被繼承人於過世當日實際擁有的財產狀況列報。 以陳小姐詢問的情形而言,雖然所查得之全國財產歸戶清單並未列示其母擁有的停車位產權資料,惟仍應依該停車位所屬的門牌號碼,向轄區稅捐稽徵處查調當年度房屋現值,再依持有的權利範圍核算遺產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絕不能心存僥倖,僅依上述之「全國財產歸戶資料」申報遺產,否則不但無法辦理後續相關之產權登記等手續,被查獲時,除了補稅還要送罰,將得不償失喔! 【#448】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美媚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