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97年5月1日起開始徵收囉!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業經南投縣政府於本(97)年3月19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稅務局說明,土石係屬南投縣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利用地方資源營運,為減輕負面衝擊,維護自然景觀永續發展,並補強地方建設,爰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徵收自治條例,課徵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該局指出,南投縣所制定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課稅標的為陸砂採取及河川土石採取,納稅義務人界定為土石採取人,機關辦理標售採取者為得標人,應徵稅額為每立方公尺徵收新台幣30元。依稅法規定,違規採取土石經查獲者,除依查獲單位通報實際採取土石數量,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或049-2222121轉337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