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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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7.4.8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廢止該部65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37650號函及74年7月17日台財稅第19044號函,並明定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稅務局指出,行政機關於前揭令發布日前已簽訂之貸款契約,其收回該貸款本息所出具或委由受託機構經收所代出具之收據,依財政部65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37650號或74年7月17日台財稅第19044號函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者,得繼續適用該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至契約期滿為止。
  稅務局籲請縣內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行政機關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漏貼印花稅票受罰。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印花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7,埔里分局2982054轉302,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