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依法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娛樂稅法規定,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該局指出,違反該項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呼籲於校內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學生團體,別忘了,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娛樂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6 埔里分局2982054轉301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