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提示之證明文件已不包括村里長證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今(97)年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滿20歲無謀生能力的哥哥,可否檢附村里長證明?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年滿20歲以上同胞兄弟、姊妹,須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規定。而所謂同胞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6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令規定:「依據內政部96年7月18日修正之『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已非村里長應核發之證明。是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及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有關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者,應提示村里長證明之規定,自本令發文日起停止適用;納稅義務人應另行提示其他足資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97)年起辦理申報96及以後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或扶養親屬為無謀生能力者,應提示其他足資證明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且受其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或受扶養者之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等)或無謀生能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師證明等),供稽徵機關核認。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