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請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少民眾以為買賣車輛時,雙方已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過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使用牌照稅的課徵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資料為準,而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稅捐稽徵機關無從獲悉,常發生買賣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而監理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車主為原所有人,則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稅務局並指出,未辦妥車輛過戶手續,嗣後如發生車輛違規情形,若無法證明為新所有人違規使用,將會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因此,該局提醒車輛所有人於買賣車輛時,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