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將屆請納稅人如期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花蓮縣稅捐處表示,繳款書尚未收到或遺失者,請儘速向該處或玉里分處及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要加徵滯納金。
納稅人可持繳款書到各代收稅款公庫銀行或於4月30日24時前至萊爾富、來來OK、統一、全家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至便利商店須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另亦可於4月30日24時前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電話語音轉帳繳稅,除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免手續費外,餘應自行負擔手續費。
另為加強服務民眾,稅捐處於開徵及滯納期間內,原上班時間之午休時段(12時至13時30分)派專人輪值受理民眾查詢及申請補發繳款書,中午不打烊服務民眾,希望民眾多加利用。
該處表示,依稅法的規定,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沒有收到稅單或遺失稅單的民眾趕快向該處補發稅單,若對稅單上的課稅有不了解的情形,可以電話洽詢稅單上服務人員。您如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總機03-8226121分機242-247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