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自小客車使用,其租賃條件如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包括:租賃期間屆滿時汽車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租賃期間達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及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該汽車帳面價值90﹪以上者,係屬融資租賃。營業人於融資租賃期間所取得該小客車之進項憑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以租賃方式租用小客車部分,依據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規定,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租車支付之租金所取得之進項發票能否申報扣抵,端視係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而定,屬營業租賃者,即可申報扣抵,屬融資租賃者,因其實際上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即不能申報扣抵。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有類似交易情形,凡屬上述融資租賃小汽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合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得免受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