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整租賃所得的幾個問題與解答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有關個人房屋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問題,該局彙整並說明如下:
一、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房屋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於可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一)舉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例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並檢附相關之憑證。
(二)不舉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核定96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43%。
二、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需要申報租賃所得?
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除能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供核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則該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是類案件,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四、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其應屬土地或房屋之租賃所得?
此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