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填免稅額申報表 薪資所得應按6%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員工如果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是否可以比照以前做法將其視為無配偶及無扶養親屬而按表扣繳薪資所得之稅款呢?
南區國稅局回答:由於「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業經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凡薪資所得受領人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已由過去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按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欄項稅款辦理扣繳之規定,修正為應按「全月給付總額以6%扣繳率」扣繳;故扣繳義務人於97年3月6日以前「給付」之薪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亦即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的員工,仍可依財政部96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2830號函發布之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按無配偶及無扶養親屬欄項稅款辦理扣繳;而自97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則應依修正後規定按6%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公司97年3月1日給付小英薪資54,000元,又於3月8日給付其生日禮金2,000元(亦屬薪資所得),由於小英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該公司給付小英54,000元時,可適用修正前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以無配偶及無扶養親屬欄項所載應扣繳稅額為0元,而不必扣繳稅款;惟3月8日給付2,000元時,則應適用修正後新規定按6%扣繳稅款,無須與3月1日給付之54,000元合併計算扣繳稅款,且因所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之起扣標準,而仍無須扣繳稅款。
承上例,如某公司3月15日給付小英薪資54,000元,因其並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適用修正後規定僅能按6%扣繳率扣取稅款3,240元,嗣3月20日又給付小英生日禮金2,000元,則公司須就3月7日至3月31日期間所給付薪資總額合併計算56,000元,按6%扣繳率扣取稅款3,360元,因前次已扣繳3,240元,故3月20日僅須再補扣差額120元(3,360元-3,240元=120元),並將全部扣繳稅款3,360元於次(4)月10日前向代理國庫金融機構繳納即可。
國稅局基於愛心辦稅之理念特別呼籲,若97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未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者,仍請扣繳義務人儘速於97年6月30日前辦理更正,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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