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新措施及常見問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下(5)月份展開,相關規定與以往年度大同小異,惟針對幾項新規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 依據內政部新修正規定,「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已非村里長應核發之項目,故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時,應檢附其他適當之證明文件。
二、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96年度起改為依規定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能列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已扣繳之稅款也不能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三、 借券人股利所得中含有借入有價證券所分配之股利者,其所領取股利如嗣後已返回出借人,該部分股利免計入借券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亦不得抵繳借券人之應納稅額。
四、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個人股東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實際取得成本高於依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並提示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實際取得成本之金額為其股利所得。
五、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未申報或短漏報者,其免罰之緩衝期已過,今年開始要適用處罰之規定。
六、 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方式辦理網路申報者,每日可上傳成功次數修正為5次(以前年度為3次)。
七、 新增提供外籍人士查調所得轉入磁片服務,可供有國民身分證號之納稅義務人將該外僑列報為配偶或扶養親屬時,直接匯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使用。(若該外僑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則依現行規定仍僅得採人工方式申報)
另該局亦針對以往納稅義務人經常疏忽或因誤解法令而申報錯誤之情形,予以整理說明如下:
一、 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協調由一人列報,避免因被剔除而引發爭執。
二、 申報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將剔除補稅。
三、 申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除剔除補稅外,並將以虛報免稅額處罰。
四、 夫妻已分居致未能合併申報者,須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五、 將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應按照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96年度為2.175﹪)計算租賃收入。
六、 出售房屋如產生虧損者,需提供載有交易價款之買進及賣出契約書及支付價款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否則,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一定百分比(例如:96年度房屋坐落於省轄市:13 ﹪、縣轄市:10 ﹪、鄉鎮:8 ﹪),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七、 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或列報對未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代價的給付者(如:入會費或點光明燈、安太歲的支出),都將被剔除補稅。
八、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先減除該申報戶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列報。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者,只能按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扣除。
九、 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亦將被剔除補稅(本項扣除僅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之理念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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