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其中1張發票中獎時,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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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是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規定辦理,該給獎辦法第11條明定10款不得給獎之規定,例如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交易金額;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等情事者,即不得給獎。因此實務上代發獎金之金融機構於發獎時均須審視統一發票之交易內容是否符合給獎規定,始能發獎。對於同一筆交易,因品項較多而連續開立2張以上之統一發票者,如僅查對其中1張之中獎發票,尚無法判斷整筆交易是否符合給獎之規定,是以兌獎時,中獎民眾須提示同筆交易完整之其他張統一發票,供金融機構兌獎人員審核後,始得兌領獎金。中獎民眾如未保留同筆交易之其他未中獎統一發票,則可洽請發票開立營業人提供發票存根聯影本代替。
  惟近年來,由於大賣場林立,加上現代人生活型態轉變,經常集中於每週購物一次,每次購物之品項繁多,往往無法於一張發票容納,致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之情況增加,連帶使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1張發票中獎之情事增多。財政部賦稅署考量營業人提供發票存根聯影本所耗費之社會成本,以及民眾往返補正之勞費與不便,爰發布規定自97年4月23日起,對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其中1張發票中獎時,倘該筆交易或該張中獎發票並無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不合給獎規定情事者,即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