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使用之土地,須經當地縣政府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准按10?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設置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但供違規車輛拖吊停車場使用的土地不適用。
該局又說,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之設置,係鑒於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順暢,以拖吊交通違規車輛移置至適當停放處所為必要管理手段,俾促使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至合法停車處所;又間接鼓勵民間業者投資興建經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另地價稅屬地方政府之財源。基於上述原因,財政部最新規定,此類土地要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經當地縣政府同意後,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才准按10?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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