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以配偶、子女為起造人,如何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4/2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主與建設公司訂定土地合建契約,以地主之配偶、子女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該房屋使用執照者,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如係無償贈與應課徵贈與契稅;如係有買賣關係,應課徵買賣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