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時,新舊業主應如何分攤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4/2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在購置新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記載之立契日為認定分擔之時點,立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因立契買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如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買受人課徵。鄉鎮市公所於收到買賣房屋之契稅申報案件時,會主動以契約記載之立契日按月隨即課徵原納稅義務人應負擔之房屋稅,以免納稅義務人日後對房屋稅之核算滋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