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停用之交通工具,滯納期間仍行使公路被查獲者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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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申報停止使用,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行使公路被查獲者,除查獲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以前年度若有欠稅,亦應依法一併補稅處罰,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