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輛不必每年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適用牌照稅法免稅規定之交通工具,自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惟已辦妥身心障礙者免稅之車輛,如身心障礙手冊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須於鑑定日前重新鑑定,否則稽徵機關即予恢復課稅,一經恢復課稅,日後再鑑定,就須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