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文書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之接受郵件人員時,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於接獲郵政機關之寄存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前往遞送郵局領取並依限繳納,因稅單一經郵局作成寄存送達通知書後,即生送達效力,若超過繳納期限後滿30日仍未繳納者,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請納稅人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