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下列4項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二、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四、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 合於上述規定而尚未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應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請納稅人要記得提前申請,以免喪失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