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一律為5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對於非屬該條文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發生在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5年之規定;至於發生在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後,應適用該法第131條規定,其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 該局呼籲納稅人,掌握申請退稅的黃金申請期限5年,千萬別讓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