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之土地,雖供作道路使用,移轉時沒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具備下列要件: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如符合以上三要件始有免繳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所以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之土地,實際上雖作道路使用,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圍,其移轉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